北京合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合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唐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46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合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7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戴一鸣,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唐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兴中路27号福源公寓B、C座2001-20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PCRG67T)。
法定代表人:胡雪辉,执行董事。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6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19230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04元(以119230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止),案件受理费7765元,执行费14323元,以上合计121689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唐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2168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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