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3929号
原告:**举,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合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7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戴一鸣,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天时盛合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嘉靖,北京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路2599号。
负责人:赵喜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龙,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区域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斌,男,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项目商务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举与被告***、被告北京合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华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举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举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举撤诉。
审 判 员 宋 杨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朱前卫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