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合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7904号之一
原告:北京合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北里一区4号楼7层708室。
法定代表人:戴一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钰,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波,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王豫新,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原告北京合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王豫新、**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在116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19)湘0103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唐安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192303元、受理费7765元、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0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迟延期间债务利息为237864.4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被告王豫新在64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19)湘0103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唐安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192303元、受理费7765元、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0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迟延期间债务利息为237864.4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被告**在2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对(2019)湘0103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唐安公司尚未支付的工程款1192303元、受理费7765元、加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0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4日,迟延期间债务利息为237864.44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被告共同承担本案保全费、保险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湖南唐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103民初6700号民事生效判决,要求唐安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92303元。因唐安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天心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湘0103执4685号。因唐安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天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到位0元,故作出(2020)湘0103执4685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工商登记信息记载,唐安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6日,注册资本200万元,发起人***、王豫新分别认缴出资136万元、64万元,占比68%和32%,认缴出资时间为2048年1月22日。2018年6月8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吸收**为公司新股东,***将其所持唐安公司的20万元股权以1元价格转让给被告**,办理变更登记后,唐安公司股东为***、王豫新、**,分别持股58%、32%、10%,分别认缴出资为116万元、64万元、2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不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作为唐安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王豫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王豫新现在的经常居住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为证明其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提供了长沙(市)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尊苑管理处出具的居住证明、《租房合同》、不动产权证、物业费收据、水费收据、营业执照。原告对此未提出反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王豫新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本案应当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豫新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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