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972民初9282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现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63元(原告已预交),均由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凤平
书记员 叶银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