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71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楠芷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投资人:刘均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萌萌,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格,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王赵吕,总经理。
解封保全申请人上海楠芷企业管理中心与被申请人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713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下同)3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封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封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申请解封,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明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陆辰彬
书 记 员 汪 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