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2324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联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田坑仔路46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8635862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坤***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1栋1**1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474474X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联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联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联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联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按规定收取诉讼费944.36元、保全费855.48元,合计1799.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联诚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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