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民初21947号
原告:广州鸿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北龙路120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5D200D5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天安数码城1栋1**11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8474474X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娴,广东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鸿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广州鸿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鸿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鸿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61元,保全费3880.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鸿日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 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