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岽昶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8404号 申请人:上海岽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米新村乐兴178号9幢1楼130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A1栋1116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极盛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石岗路27号604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2021)沪0106民初384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极盛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3,69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予以执行。现申请人上海岽昶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以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所有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极盛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岽昶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市广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极盛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3,692元的冻结,以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程昳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