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蒂娜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26035号
原告: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创业路71区D地段工业厂房D栋四层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954574E。
法定代表人:方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僧(,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雪(,女,汉族,1988年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深圳市蒂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社区宝安80区好运来广场附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A65Q5L。
法定代表人:李露容。
原告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蒂娜娱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蕾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至三年期4.75%)支付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1条约定工程地点: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社区宝安80区好运来广场附楼1层。第2条约定工程承包内容:消防喷洒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改造、防排烟系统及消防报建工程。第4条约定工程造价人民币28万元。第9条约定工程款支付,9.1合同签订后,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预付工程款:10万元整;开工前再支付4万元;9.2办理完消防手续后,甲方(被告)向乙方(原告)付清余下50%工程款:14万元给甲方。原告完成施工并于2019年1月4日完成消防备案,2019年1月25日消防备案复查合格,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8万元。被告应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至三年期4.75%)支付从2019年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银行流水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既不到庭质证,也没有提出相反的证据和意见,因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3日,原告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深圳市蒂娜娱乐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署《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东社区宝安80区好运来广场附楼1层深圳市蒂娜娱乐有限公司消防改造及报建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改造、防排烟系统及消防报建工程,承包方式为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消防报建。工程包干造价为280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100000元,开工前再支付40000元,办理完消防手续后,甲方向乙方付清余下工程款140000元。原告主张涉案工程地址亦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79区河东商业大厦1楼。
2018年9月4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
2018年12月24日,深圳市消防支队宝安区大队向被告发出编号为“宝应急消设复字(2018)第0018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复查意见书》,认为涉案工程消防设计复查合格,同意施工。
2019年1月4日,涉案工程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深圳市消防支队宝安区大队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告发出编号为“宝应急消竣复字(2019)第0005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认为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复查合格,同意该工程恢复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任何证据予以反驳,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经查,原、被告签署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遵照履行。由于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为包干造价28万元,被告应在办理完消防手续后付清,现原告已举证证明涉案工程于2019年1月25日经消防验收复验合格,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仅支付了10万元工程款,显属不当,其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8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应按以下方式计算,以18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与本院认定不符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蒂娜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8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3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蕾 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莹(兼)
书记员 王 佳 欢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