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5620号
申请人:广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会展南路1号5号19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8524025XE。
法定代表人:邹文军。
委托代理人:赵诗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创业路71区D地段工业厂房D栋四层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954574E。
法定代表人:方月。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广州**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577元的财产,并由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4577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黄伟豪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