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泰物资有限公司、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11074号
申请人:深圳市恒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劳动社区万庭大厦1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WW565。
法定代表人:王晓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婷,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办创业路71区D地段工业厂房D栋四层4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3954574E。
法定代表人:方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人深圳市恒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5548.32元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粤0306民初289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5548.32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深圳市恒泰物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冻结和查封。本院已依法将上述申请告知申请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深圳深中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以上解封限额为人民币495548.3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龙美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瑞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