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县汨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山民一初字第02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正阳县人,打工,现已死亡。
委托代理人龚德江、李继林,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建辉,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生,
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平江县汨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猛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好,湖南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平江县汨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意外死亡,其委托代理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交通事故于2013年11月22日死亡,其委托代理人在征得其亲属同意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3800.00元,减半收取26900.00元,因原告***死亡且其家庭经济困难,予以免交。
审判长 次仁罗布
审判员 多 布 杰
审判员 索朗央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旺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