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加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28民初36号
原告:**,山东省高密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发,重庆市酉阳土家苗族自治县人,职业不祥,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被告**、湖南汨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61.39元,减半收取计9,480.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 娟
审判员 普***
审判员 沈 文 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央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