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25执异24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费县。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城子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后城子村民委员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依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人***。上述申请本院已经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证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决定不再召集当事人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被执行人临沂市义堂镇后城子村民委员会拖欠的剩余案款转让给申请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申请人***,由***承受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权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宗锋

审判员  李中生

审判员  高振孝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