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执14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

委托代理人徐舟波,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临城街**内,组织机构代码:148700847。

法定代表人吴四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02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525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了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异常且被多家法院冻结,可用余额仅20余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在案外人舟山坤达置业有限公司有可得的工程款,经核实被执行人在案外人舟山坤达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可得工程款及质保金,其他,本院尚不能查到其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四毛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0年12月29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175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浙0902执14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盛可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