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3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四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6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履约金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6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是否拥有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详尽调查,本案中被执行人虽有少量存款,但被另案冻结,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
本院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秀军
审判员  雷书生
审判员  宋世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