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27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148700847F。
法定代表人:吴四毛。
**与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06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秦立刚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雷书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