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义堂镇后城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费指执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临沂市义堂镇后城子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建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义堂镇后城子村民委员会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临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现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市义堂镇后城子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被执行人应当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期限:动产为2年,不动产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的查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宗锋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陈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