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财保27号
申请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城北东路**(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永康市阿友不锈钢门窗经营部,住,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div>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申请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永康市阿友不锈钢门窗经营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永康市阿友不锈钢门窗经营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1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