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圆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新圆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江南国际商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111民初3707号
原告:杭州新圆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56749926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118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章元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玉,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富阳江南国际商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1490824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大桥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方森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晖、董雯雯,浙江五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新圆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圆通公司)与被告杭州富阳江南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国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预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9日进行了证据交换。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圆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斌、孙红玉及被告江南国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雯雯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南国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荣晖到庭参加证据交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圆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款4888793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488879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30日为30962.36元);3.判令原告对其承建的工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富阳江南国际商城宾馆写字楼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装修工程,但被告未支付工程款。2017年1月18日,被告组织质监、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包括原告承建的装修工程在内的所有工程进行竣工初验,确定工程基本完工,对整体工程满意,工程质量已达到设计要求。2017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江南国际商城二期工程造价确认函》,确认因被告工程款进度不到位及施工图纸变更等原因,致使工程在2015年5月完成规划验收的前提下,至今未验收备案;同时确认原告完成工程的总价款为4888793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此外,由于被告自身经济原因无法完成富阳江南国际商城二期项目工程的其他配套设施,致使该工程至今无法进行最后竣工验收。原告认为,原告已经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未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江南国际辩称,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2015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富阳市江南商贸城酒店公共区域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合同价款463522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每月25日前原告按完成的工作量报送工程量月报表,经监理方审核、被告审定后于次月15日前按完成的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原告上报完整的结算资料后,被告于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初审完成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两个月完成结算审定,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返还方式为: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满一年后十五日内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2017年1月18日,被告组织质监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三家施工单位对“二期工程”土建、幕墙、装修部分进行竣工初验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工程初验总体质量满意,存在一些问题(如竣工资料不齐全、扫尾工作未完成等),须及时整改并落实做好工作,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2017年2月20日,被告出具《江南国际商城二期工程造价确认函》,载明:装修工程在2015年5月完成规划验收的前提下,仍有少量扫尾工作未完成,至今未验收备案;交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审计并经双方确认,原告承建工程完工造价为4888793元。二、原告诉请部分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4888793元。1.如上所述,案涉工程原告施工至今未完工。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的《江南国际商城二期工程造价确认函》虽载明原告承建的工程经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审计和双方确认,完工造价为4888793元,但实际上该工程并未经第三方审价,仅由原、被告协商确认。被告的唯一两股东浙江永泰纸业股份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正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如此草率的结算有损其他广大债权人利益之嫌。2.案涉工程尚未完工,按照上述施工合同的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每月按上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竣工验收通过并结算审定后支付至总结算价的95%,故至少还有20%的工程款未到支付时间节点,其中5%为质保金。(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利息损失。1.计算基数错误,理由同上。2.年利率6%过高,按照上述施工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4.35%。3.起算点2017年2月20日缺乏事实依据。案涉工程既未交付使用,亦未经结算,利息起算点应为原告起诉之日。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于2017年2月20日出具《江南国际商城二期工程造价确认函》视为确认了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被告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从第29天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价款的利息,故原告主张利息损失最早也应自2017年3月21起算。(三)关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至今尚未竣工(原告起诉状中亦自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5年8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4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全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条之规定,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工程尚未实际竣工的,约定的竣工之日为六个月的起算点。故原告已丧失对其承建的案涉工程拍卖、变卖价款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2.退一步讲,即使原告未丧失对案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其也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全有关问题的解答》第6条之规定,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可予以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全有关问题的解答》第3条之规定,即使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未丧失,工程价款的利息也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综上,被告要求法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原告提供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予以确认,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1.有争议证据的认定。
原告提供的证据2、富阳江南商贸城建设地块二期竣工初验纪要,以证明原告承建的工程已经全部完工,并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竣工初验的事实。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载明竣工验收资料尚未准备齐全,仍有部分扫尾工作需要施工单位完成,故案涉工程仍未达到竣工验收条件,至今仍未实际竣工。3、《江南国际商城二期工程造价确认函》,以证明2017年2月20日,被告确认工程在2015年5月已经完成规划验收,但因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工程未验收备案以及被告确认原告承建的工程总价款为4888793元的事实。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由法院认定,认为确认函载明的造价并非是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审计,而是直接由被告方予以确认,该确认函载明仍有少量扫尾工作未完成,未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还有可能增减工程量。本院认为,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举证证明该确认函侵害国家或第三人权益,故本院对证据合法性予以认定;但证据中2015年5月完成规划验收的表述显然与案涉合同2015年6月25日签订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被告对工程造价由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审计的事实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其异议不成立,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确认原告承建的工程总价款为4888793元的事实。
2.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6月25日,新圆通公司与江南国际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新圆通公司承包江南国际富阳市江南商贸城酒店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承包范围:清单范围内所有内容。开工日期:2015年6月25日,竣工日期:2015年8月25日。合同价款4635220元。专用条款约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可调总价合同方式确定。24.本工程不支付预付工程款。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1、工程进度款:每月25日前新圆通公司按完成的工程量报送工程量月报表,经监理方审核、江南国际审定后于次月15日前按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2、本工程达到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新圆通公司上报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江南国际于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初审完成后江南国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两个月内完成结算审定。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留5%作为质量保修金。32.竣工验收: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交工时间:1、竣工验收由江南国际组织,并按有关程序执行。2、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由新圆通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3、江南国际必须在国家相关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报告审计工作。47.4工程保修:1、质量保修责任:1)本工程的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金不计息一年后等额返还。5)保修金返还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满一年后十五日内返还,保修金不计利息。
合同签订后,新圆通公司进场施工。2017年1月18日,由江南国际组织质监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富阳江南商贸城建设地块二期工程即宾馆及办公楼的土建、幕墙、装修部分进行竣工初验,并实地查看了工程的施工产品质量。认为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总体较好,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价较高,本工程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同时认为工程初验总体质量满意,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须抓紧时间整改并落实做好工作,为综合工程验收做好准备。需整改的问题:1、竣工验收资料需准备齐全,因一期工程基础部分已归档,二期工程需补上基础部分的复印资料。2、综合验收涉及的单项验收须抓紧尽快完成,主要包括消防、强电、电梯、市政等。3、室内空气、环保需做检测并需达到合格。4、节能检测报告需完整。5、各施工单位各自扫尾工程按江南国际提供的清单内容抓紧完工。新圆通公司、江南国际均在富阳江南商贸城建设地块二期工程竣工初验纪要上盖章确认。
2017年2月20日,江南国际向新圆通公司出具《江南国际商城二期工程造价确认函》,载明案涉工程仍有少量扫尾工作未完成,至今未验收备案,根据合同、设计变更联系单、签证单,交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有限公司审计并经双方确认,新圆通公司承建的工程完工造价为4888793元。
江南国际未向新圆通公司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约束力。关于案涉工程竣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案涉工程2017年1月18日由被告组织质监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初验,结论为工程质量总体较好,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价较高,本工程质量达到了设计要求,工程初验总体质量满意。即原告施工工程经初验达到合格。因此,本院确认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18日验收合格,2017年1月18日为案涉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关于案涉工程价款。2017年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程造价确认函,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4888793元。被告抗辩案涉工程造价并未经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审计,系被告股东直接确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原、被告作为签约主体,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工程造价确认方式,只要其确认工程造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没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该确认行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本院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4888793元。关于是否应当留5%的质量保修金。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保修期为一年,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金不计息一年后十五日内等额返还。案涉工程2017年1月18日验收合格,保修期届满日为2018年1月18日。因此,工程款中应留5%即244439.65元作为质量保修金。关于工程款利息。合同未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被告抗辩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6%计息过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利息起算时间,合同约定结算审定后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2017年2月20日,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至4644353.35元,故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2月21日。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答复》载明: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载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案涉工程于2017年1月18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2017年3月21日提起诉讼主张优先受偿权,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批复的规定,原告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抗辩原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丧失,缺乏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抗辩工程价款利息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一)款、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富阳江南国际商城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新圆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44353.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杭州富阳江南国际商城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新圆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本金4644353.35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三、杭州新圆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工程款4644353.35元对杭州富阳江南国际商城有限公司的富阳市江南商贸城酒店公共区域装修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杭州新圆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58元,减半收取2307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79元,由杭州新圆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7元,由杭州富阳江南国际商城有限公司负担26932元。
原告杭州新圆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富阳江南国际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戚利尧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