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781民初1551号
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圣华装饰制品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刘艳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炎东,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山东林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茂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书文,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圣华装饰制品门市部诉被告山东林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逾期未交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圣华装饰制品门市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褚伟龙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