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425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范某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447,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陕0425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清偿59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能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金融账户、不动产等进行了网络查询,对其不动产进行了实地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咸阳万盟汇达农工商贸有限公司有投资,出资比例为100%。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咸阳万盟汇达农工商贸有限公司的100%股权,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农行北京北小营支行帐户。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查询财产情况,并说明此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万盟汇达商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陕0425执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 超 宏
审 判 员 李 高 超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斌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