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泫龙(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民初29357号
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范凳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斌,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泫龙(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260号。
法定代表人:朱**孝。
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业公司)与被告泫龙(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泫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慧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隆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泫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隆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泫龙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程款28330元并支付利息(以283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2日,我公司与泫龙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我公司承包泫龙公司发包的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马哥孛罗大厦15层05室消防改造工程,工程总价17830元,后双方签订增项协议,约定增项洽商工程额为10500元。我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泫龙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
泫龙公司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隆业公司主张其承包天地未来(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后名称变更为泫龙公司)发包的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马哥孛罗大厦15层05室消防改造工程,后双方签订增项协议,其均已完工,泫龙公司未支付工程款;隆业公司就其所述提交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显示2017年4月12日,隆业公司承包泫龙公司发包的马哥孛罗大厦15层05室消防改造工程,承包范围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常规手续代理,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4月30日,合同价款为17830元,签完合同后3日内,拨付工程款8915元,验收合格后3日内,拨付工程款8915元;2.工程增项单,显示2017年4月26日,泫龙公司与隆业公司约定增加装修材料检测费一项,价款为10500元;3.国家建筑防火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马哥孛罗大厦办公室内装修工程地毯、壁纸、石膏板均符合指标要求。
本院认为:泫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隆业公司主张其与泫龙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隆业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泫龙公司盖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增项单;本院采信隆业公司的主张。隆业公司与泫龙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增项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隆业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显示马哥孛罗大厦办公室内装修工程地毯、壁纸、石膏板均符合指标要求,泫龙公司应支付隆业公司工程款。泫龙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理应赔偿守约方隆业公司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泫龙(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33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3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3元,由被告泫龙(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泫龙(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