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6751号
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号楼5层5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6746528X2)
法定代表人:范凳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斌,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融创亿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H10B25)
法定代表人:张延武。
被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融创亿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费用通知后, 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郭 浩
书 记 员 史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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