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3694号
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8号院5号楼9层909。
法定代表人:范凳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斌,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秦树东。
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 琦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