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10853号
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范登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荣斌,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隆业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立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艳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