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汀执字第1808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委托代理人巫立飚,系申请执行人职员。
被执行人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奔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2015)汀民初字第36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长汀汀州新福音医院在长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有补偿款,现已被本院冻结[见(2013)汀执行字第1831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50894.9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汀执字第18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廖洪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邹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