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9950号之一
原告:上海更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根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庄炳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更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更成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更成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更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93元,合计1,618元,由原告上海更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明月
法官助理 庞哲凯
书 记 员 庞哲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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