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9950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更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冯根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庄炳杭。
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9950号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已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 判 员 张明月
法官助理 庞哲凯
书 记 员 庞哲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