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民终5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高新技术园区玉树路605号厂房1-7室,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89弄7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庄炳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上海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曼,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0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则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且已得到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的同意。
本院认为,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撤回一审起诉取得了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同意,且无证据表明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综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203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4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凌 捷
审判员 翟从海
审判员 蒋辉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