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前埯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高新技术园区(玉树路605号厂房1-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远泰建筑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1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45元,减半收取1,272.50元,由原告厦门三荣陶瓷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