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恒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23777号
原告:***,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东方恒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楼**19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剑兵,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北京东方恒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