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9478号
原告:北京中诚顺成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97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恒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1号楼19层1909。
法定代表人:周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东方恒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诚顺成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恒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实际发包人已将工程款付清,原告北京中诚顺成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诚顺成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诚顺成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