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申78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泉盛至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生贵。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东方恒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V-07地块绿地大厦**楼**1909iv>
法定代表人:周堂。
原审被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泉盛至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方恒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270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伟
审判员***
审判员孙颖颖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