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骐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947号
原告青岛华骐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东方影都融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华骐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6元,减半收取4768元,保全费30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华骐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珊
法官助理王娜 书记员丁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