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吉7503民初225号
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金公司)与被告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岩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德金、被告夏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倩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工程承包方式采用清包人工方式,甲方(夏岩公司)提供材料;白卵石、火山岩+枕木台阶铺装人工费60元/平方米、草坪铺装55元/平方米等内容,可以看出在涉案合同中,德金公司仅提供劳务,且两份收条显示夏岩公司支付的款项系人工费,故该合同应为劳务合同,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合同确定的工期为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6月15日,现德金公司已提供劳务,完成了合同义务。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结算的人工费合计为401308元,夏岩公司已经支付了207600元,原告请求支付剩余的人工费193708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利息的起算点应为结算之日,即2018年8月1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5月23日,原、被告签订《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承包长白山文化广场铺装工程,包括广场白卵石、草坪、火山岩等,承包方式为清包人工方式,被告提供材料。同时约定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工程总价。2018年8月1日,双方签订铺装分包工程量清单,确认合同总价款为401308元,质保金20065.4元,已付款57600元,未付款323642.6元。2019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现尚欠工程款1937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一份、铺装分包工程量清单一份、收条两份。
被告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德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人工费19370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逾期未付,来院申请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00元,减半收取计2255.00元,由被告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审判员  付立刚
书记员  宋 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