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鲁1321执258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夏岩园林文化艺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晨始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6237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62375元及利息,尚未862375元及利息未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广 审判员  王恩厂 审判员  宋付祥
书记员  赵庆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