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执43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西王办事处101号门头房。
被执行人:王冬梅,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04民初2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账户资金39470.49元,又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进行了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308320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为39470.49元,未到位标的额为268849.5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善超
审判员  宗赤军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广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