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财保166号
申请人:***,男,197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相龙,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申请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丹丹。
被申请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长余。
被申请人:山东汇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长余。
被申请人:山东宏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长余。
被申请人:山东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曹丹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汇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宏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2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汇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宏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汇裕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宏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永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6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3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诗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