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105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4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曹丹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王波、冯静静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郭元龙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