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782民初1162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6761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吴家堡镇西王办事处***号门头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0611772805。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荷泽市郓城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泰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左萍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