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0民初22408号
原告:上海常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同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上海常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上海同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上海常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常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常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常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金 玮
,书 记 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