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民初20664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西路13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1952932。
法定代表人:黄敏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艺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二期(02-08地块)11栋1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69221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艺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初步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