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430民初282号
原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8165446B,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1号五洲大厦写字楼11层C、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31U1DX2X,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濉溪镇斗埕工业园翔飞路9号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414-4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0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0元,减半收取3305元,由福建省天闽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