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瀚高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辛甜与上海瀚高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833号
原告辛甜,女,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委托代理人翟孝娅,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潇潇,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瀚高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游,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10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2015)***(民)初字第833号原告辛甜诉被告上海瀚高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已先行立案受理(2015)***(民)初字第759号原告上海瀚高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辛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5)***(民)初字第759号原告上海瀚高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833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75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