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25562号
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5488351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863J。
法定代表人:*家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93元,由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