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宜华木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民初4321号

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5488351L。

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永坤,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宜华木文化博物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江南街道办事处康美大道宜华生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81MA67CF5453。

法定代表人:黄珠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南,男,生于1979年7月28日,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特别授权)。

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槐东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8095689N。

法定代表人:刘壮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南,男,生于1979年7月28日,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特别授权)。

被告:汕头市锐高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常春园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MA556JTQ2J。

法定代表人:刘苗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南,男,生于1979年7月28日,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特别授权)。

原告与上列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免于收取。

审 判 长  杜 国

人民陪审员  任大勇

人民陪审员  杨 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