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94民初1019号
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柳巷镇中大街92号15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花都商业一期B-16商铺101室。
法定代表人:贾思。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春月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62.00元,减半收取5,681.00元由原告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