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新绿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022民初628号
申请人:黄山新绿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70940587P(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大街92号15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548835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山新绿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新绿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203127.60元,申请人黄山新绿地投资有限公司以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新绿地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03127.60元,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127.60元的动产,期限为二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127.60元的不动产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臻源木结构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3127.60元的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36元,由申请人黄山新绿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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