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18277号
原告:上海能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刘青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星,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魏宗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兴海,男。
被告: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琳,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能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舜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能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能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能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